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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3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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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婚后加名的房产分割、股权家族信托、瑕疵遗嘱、代持股权的继承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1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发展目标是打造要素集聚、业态齐备、开放融合的现代化财富管理生态圈,财富管理行业规模、创新能力、开放水平、影响力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发展目标明确提到,到2025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100家。


(二)最高院:对有挽救价值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于7月25日发布。意见提出,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三)审计署对信托业进行大范围入场摸底调查!涉20余家公司


2022年8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审计署对信托行业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入场摸底调查。这一轮是针对地方国有控股的信托公司,央企控股、民营资本控股等不在审计范围之内。此次审计重点是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政策落实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只是针对房地产。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1月27日,两人签订购房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后两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



(二)离婚冷静期强化风险意识,家族信托需求不断升温!


在中国,伴随着个人和家庭财富的快速增长,由于家庭关系问题导致财富流失的案例并不鲜见。相当数量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已经认识到自身婚姻稳定性、子女的婚姻风险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可能会对未来的生活和财富水平带来极大的影响。截至2021年末,我国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接近人民币3500亿元,家族信托市场正在不断升温中。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1.防范自身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对于准备结婚或是单身状态的委托人来说,在婚前设立家族信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婚姻风险对这部分财产产生影响。一部分已经进入婚姻的委托人,也可在获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布局,设立家族信托。



2.防范下一代的婚姻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结婚以后,夫妻二人各自的财产和家庭的财产难以避免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为防患于未然则需要提前规划。因此,不少高净值家庭选择设立家族信托来解决此类困扰。


3.防范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为防止企业风险波及家庭,生活质量一落千丈,这一代高净值人群深知未雨绸缪的重要性,早早将相关规划提上日程,设立家族信托也是他们的重要工具之一。



(三)浅析家族信托的新蓝海——股权家族信托


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以资金型家族信托为主,股权和不动产家族信托仍处于起步阶段,但相对于资金和金融资产等现金类资产,国内的高净值客户持有更多的资产是不动产和股权等非现金类资产,而且股权和不动产装入家族信托在理论上并没有障碍,随着相关制度的逐渐完善,未来股权和不动产家族信托或将成为家族信托的新蓝海。


股权家族信托的常见结构有三种:信托直接持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股权家族信托可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保障股权结构长期稳定、帮助高净值客户实现税务筹划。


但股权家族信托仍面临以下痛点: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及配套税收制度、信托业内相关人才的缺乏和现行IPO制度的制约。



(四)高院案例: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庞莉(妻子)与苏强(丈夫)结婚四十余年,未生育子女,从小收养苏大军、苏小梅二人,抚养该二人直至成家立业。2000年,庞莉夫妇购买一套集资福利房,该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苏强立下遗嘱决定将案涉集资福利房归妻子庞莉继承、处置及支配。经查,本案的代书遗嘱存在效力瑕疵:该遗嘱由苏强胞弟根据苏强口述打印,苏强本人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庞莉侄子、外甥作为在场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签字、加捺手印,苏强侄子亦作为在场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签字。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集资福利房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庞莉享有及承担,并归庞莉居住使用。



本案裁判要点有:


1.案涉遗嘱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在苏强本人在案涉遗嘱上亲笔签字的情况下,理应根据苏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情况、思维状况、表达能力等去评判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对于存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不仅要审查遗嘱本身形式是否完备,还要审查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或补正,以此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再审法院从案涉遗嘱订立的过程和形式认定该遗嘱符合法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五)继承被代持股权,需先确认股权代持关系


基本案情:赵某生前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口头协商以甲公司的名义为赵某购买某银行的股份。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某银行给甲公司出具了股权证。赵某过世后,其继承人钱某、赵某子因与甲公司为320万股的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公司所持某银行的320万股股权归钱某、赵某子所有。中院一审只认定赵某与钱某之间的代持关系,并未认定股权归钱某、赵某子所有。


本案要点:


1.在代持股权继承中,继承人需先行代替被继承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确认代持关系。


一旦实际出资人死亡后,继承人要继承这部分财产就要先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在确认被继承人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再主张继承分割相应的这部分的财产利益。



2.实际出资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尽量避免选择股权代持方式进行投资,即便选择股权代持,也应当委托专业律师起草股权代持协议或对协议进行审核。


3.企业家可以选择家族信托以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


在信托框架下,委托人即资产的实际持有人,受托人即代持人。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建立家族信托,将其名下的现金、股权或不动产转移到家族信托中,并与专业的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因为家族信托合同是重大复杂的商事合同,故为确保家族财产安全,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相应的信托协议,防范法律风险。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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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精彩回顾 |


薛京律师:家族治理核心——家族规划力及三个提升维度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 48个实务问答

《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配偶权、继承权与股东身份规范“冲突”及家事视角下法律建议(上篇)

2022年第3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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